桃園一名洪姓女子,騎著電動自行車載女兒,經龜山區文化一路41號前時,未注意車距撞上另一輛砂石車,導致女兒遭砂石車輾斃,桃園地方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洪女有期徒刑三個月,砂石車駕駛則不起訴。
▼桃園一名洪姓女子騎電動自行車與砂石車擦撞。(圖/翻攝畫面)
這起事故發生在110年7月11日上午9點多,洪姓女子騎電動自行車載女兒,從桃園龜山區文化一路往林口方向行駛,但洪女未注意車況及車距,向右偏離車道,撞到一輛砂石車左側,女兒當場遭到砂石車輾過,經送醫急救後,還是不治身亡。
根據判決書,法官認為事發當天天氣晴朗、行車光線良好、路面乾燥沒有缺陷、沒有障礙物,且行車視線良好,種種因素判斷洪女應能注意行車路況,但卻疏於此事,釀成這場車禍。
▼洪女女兒遭砂石車輾過,送醫後不治身亡。(圖/翻攝畫面)
法官指出,洪女未注意駕駛車輛之車距及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情節釀禍,造成女兒死亡,但考量因車禍造成母女倆天人永隔,洪女內心也承受巨大痛楚,且犯案後坦承犯行,判定洪女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兩年,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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