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立法委員李鴻鈞辦公室主任的張書維,2019年時被兩名記者指控伸鹹豬手猥褻,還試圖侵犯其中一名記者,在事發後,甚至開記者會稱是對方主動,被加告一條誹謗罪,近期新北地院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中指出,張書維在2019年時曾任職立法委員服務處辦公室主任,因為工作的原因與2名電視台記者結識,在同年2月22日一場春酒餐會中,張男邀請A女參加,A女考量維持關係有助於取得新聞素材便同意參加,同時A女還邀請同事B女陪同參加,而餐會在下午3點後,張男因為意猶未盡,便邀請大家一同前往KTV續攤,但其他賓客因有事而未答應續攤,僅有A女及B女應邀前往。
沒想到張男在進入KTV包廂後,藉著與B女合唱的機會,趁機伸手摟住B女肩膀,且左手還順勢往下觸碰胸前,在對方閃躲以示拒絕後,仍繼續摸B女腰部及大腿,見B女強烈拒絕後,張男轉而坐到A女身旁,以手肘觸碰A女胸部,在違反意願下猥褻得逞。
後來B女在當日下午5點30分左右先行離開,A女因為張男已有酒意,且友人無法前來接送,只能先一同搭乘計程車,將他送回位在新莊區復興路的辦公室,不料張男竟要求司機開往汽車旅館,A女聽到後表示強烈反對,但張男卻稱將他送達汽車旅館後便可離開,A女因為不願得罪張男只好答應。在抵達汽車旅館後,A女因內急而借用廁所,卻在要離開時,遭到張男強壓並試圖侵犯,A女在閃躲過程中哭喊表示自己恰逢生理期,在不斷地閃躲中,A女急忙穿上衣物並逃離現場,A女及B女分別報警處理,這件事才遭到曝光。
對此,張男否認在KTV中有任何對A女及B女的猥褻,且在汽車旅館中也沒有對A女做出強制性交的行為,聲稱在KTV中只有唱歌喝酒,是A女及B女主動對他擁抱、勸酒,而A女也沒有拒絕一起進入汽車旅館,甚至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過程中兩人只有擁抱,但他因為喝醉酒,只能感覺到A女沒有穿衣服,醒來後A女就離開了。
在一審時,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及2個強制猥褻罪,共判處張男7年有期徒刑,但二審時法官認為,張男在過程中並無得逞,決定將強制性交罪撤銷,改判強制性交未遂及2個強制猥褻罪,最終判決4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而事發後,張男也被第一時間辭退,同時召開記者會道歉澄清事件過程,在會議上稱是被2位記者陷害,指出是A女自己將衣服脫下,在汽車旅館的行為是兩情相悅,讓A女氣炸,決定加告一條誹謗罪,新北地院在偵查後認定張男說的不是事實,且與A女未達成和解,依誹謗罪審判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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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