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翻覆釀18人死亡,司機員尤振仲刑事部分被依過失致死罪遭判刑4年6月定讞,交通部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今天判決尤振仲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
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民國107年10月21日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尤振仲等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認定尤男嚴重疏失造成事故,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判刑4年6月,二審仍判4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交通部將尤振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尤振仲所為直接肇致重大傷亡,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而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有予以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指出,尤振仲身為鐵路列車駕駛員,應深刻體認其職務是掌握搭乘列車乘客生命、身體安全,稍有不慎,即影響大眾交通安全。但尤男於106年12月間曾因施用安非他命,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足見他對自身職務體認有所不足。
懲戒法院表示,台鐵局於88年間耗費鉅資建置ATP系統,目的即在防杜司機員之恣意,避免危害乘客生命、身體的安全,而改善行車安全也有賴現代自動系統的輔助,全面防護而無缺失,尤振仲自103年10月起即擔任司機員,也受過ATP系統教育訓練,自應知悉此等系統於維護行車安全重要性,竟因誤判車輛故障原因,將之關閉,又未依規定重啓,致此項維護行車安全的輔助設施未作用
另外,且依速限駕駛,是一般人應遵守的常識,尤振仲駕駛鐵路列車,承載眾多乘客,尤應注意車速,本件事故列車為傾斜式列車,更應注意車速,竟於肇事地點彎道前以遠超過速限(75公里)的140公里高速行駛,肇致本案事故列車傾覆,致18人死亡,200餘人輕重傷的重大交通事件,過失可謂重大。
懲戒法院指出,尤振仲於肇事後本身也受傷,並曾向死者及遺族致哀及道歉,對事故的發生深表遺憾,但訴訟上否認有何違失,因此判決尤振仲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全案可上訴。
(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