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媽下逐客令「多留10分鐘」 她挨告判拘役罰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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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林姓女子受邀到沈姓閨蜜家作客,經閨蜜同意進入沈母所有的房子,但因為時間太晚,沈姓閨蜜的媽媽請林女早點回家,而她仍然滯留在屋內約10分鐘,被警方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送辦。

 

▼林女到沈姓閨蜜家作客,卻因拒絕離開而挨告。(圖/翻攝自Pexels)

判決書中提到,林姓女子於民國111年9月13日1時許,因故經沈姓閨蜜同意,進入沈母所有之基隆二樓家中作客。兩人聊天到凌晨三時,沈母發覺認為時間已晚,要求林姓女子離去並報警處理,仍基於無故滯留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拒不離去,留滯屋內大約10分鐘之久,經警方到場後,林女才離開。

 

▼林女不聽勸早點回家,經警方到場後才離開。(圖/翻攝自Pexels)

 

林女到案後辯稱,她是經過沈女同意才進入屋內,並未侵入他人住宅,但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雖然林女經過沈姓閨蜜同意進入屋內,但是在凌晨三時聽到沈母的要求後,並無正當理由繼續留在沈家,而且留滯屋內大約10分鐘。

 

而該住所確實為沈母所有,是該戶的戶長,也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自然有權要求林女離開,檢方因此以無故留滯他人住宅罪起訴。全案來到基隆法院,法官審理時考量,林女已認罪,檢方啟動認罪協商機制,經公訴檢察官與林女達成協議後,法院依《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的無故留滯他人住宅罪成立,輕判林女拘役5天,得易科罰金5千元。

 

▼法院依無故留滯他人住宅罪判林女拘役5天,易科罰金5千元。(圖/翻攝自Pexels)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律師薛智友說表示「由於沈母堅不撤告,法官基於情、理、法,由檢方與被告認罪協商,本案如果雙方能基於理智好好溝通,和平理性解決,應該不至於動用到警察進入家門、檢察官起訴、法官審理,浪費司法資源。」

(封面圖/翻攝自Pexels)

閨蜜 作客 滯留 住宅判刑 留滯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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