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環島」遭高雄路燈電死 法官2理由判國賠46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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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籍錢姓男子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家屬跨海提出國賠1165萬,法院一、二審均認定高市工務局有疏失,且引法務部函釋中國大陸人民也適用國內國賠法,判賠463萬元,可上訴。

▼陸籍錢姓男子來台單車環島遭路燈電死。(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陸籍錢姓男子來台單車環島遭路燈電死。(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高雄高分院民一庭長甯馨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若外國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導致損失,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規定(即學理所稱「互惠原則」),因此需視被害人國家法律是否與台灣有互惠原則,決定是否適用國賠法。

▼高雄高分院民一庭長甯馨表示,需視被害人國家法律是否與台灣有互惠原則。(圖/翻攝自Google maps)

▼高雄高分院民一庭長甯馨表示需視被害人國家法律是否與台灣有互惠原則。(圖/翻攝自Google maps)

甯馨指出,由於兩岸法律並無互惠原則,此案癥結點為中國大陸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法官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高雄市政府今天表示,對於發生這樣的意外深感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市府法制局告訴中央社記者,當初抗辯理由是被害人為中國大陸人民,不適用國賠法,因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各自有一套法律系統運作,能否直接適用有疑義。不過,因兩岸關係人民條例,兩岸情境特殊,法院若認定適用,尊重法院處理,後續由工務局養工處研議處置。

工務局養工處接受審理抗辯,被害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應不適用國賠法;但高雄地院法官依法務部民國82年第16377號函釋表明「依兩岸關係人民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也為中華民國人民」,此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賠規定,因此若中國大陸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缺失導致損失,可適用國賠法。

此外,高雄地院也函詢陸委會,陸委會則函覆「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高市養工處對此也不再爭執,同意適用國賠法。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案發前半年,錢男出意外處曾發生漏電意外,但之後仍未維修。經勘驗相關證詞和相驗報告,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實有過失。經扣除中國扶養補助新台幣700萬元後,判養工處應賠償錢男家屬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共463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錢男出意外處半年前就曾發生漏電意外。(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錢男出意外處半年前就曾發生漏電意外。(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中國大陸籍錢姓男子107年8月12日自中國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但同月16日晚間6時許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發現錢男的陳姓女子更供稱也有被路燈電到,感覺麻麻的。

錢男家屬得知後跨海提出國賠訴訟,並提出電機公會證明路燈漏電確實可能致死,且錢男左前臂到左手腕有電擊痕跡,相驗證明書更記載死因為「電擊性休克」,據此要求工務局養工處賠償醫療、喪葬費、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封面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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