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蘇姓男子於7年前在人行道上,因地面與排水孔蓋落差3公分,不慎跌倒,造成四肢輕癱,男子憤而提出國賠,近日二審結果出爐,總計獲得775萬賠償。
▼不慎跌倒造成蘇男四肢輕癱。(圖/翻攝自Pexels)
判決書中指出,蘇男於2016年3月2日途經高雄市三民區陽明路人行道上,不料,此地地面與排水孔蓋水泥地間有3公分的高低落差,遭成蘇男不慎跌倒,頭部直接撞上路燈基座,頸椎第3、4節滑脫,合併第3至7節頸椎狹窄、四肢輕癱,這也讓他怒而申請國家賠償,求償合計630萬2344元。
▼蘇男於凌晨步行在街道上,經過落差3公分的地面,不慎跌倒,頭部撞上路燈基座。(圖/翻攝自PIXABAY)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國賠應給付蘇男233萬2022元,蘇男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追加請求賠償1406萬6885元,含醫療費、就醫交通費、醫療用品費、看護費。對此,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則認為,此處人行道落差3公分,及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確實有欠缺雖然都是事實,但參考蘇男步行方向、重心等等,推測蘇男不可能被絆倒,認為蘇男跌倒與這個欠缺並沒有因果關係,同時也認為賠償金過高,以此反駁蘇男指控。
經過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斷,地面與排水孔蓋水泥地處高低落差約3公分,為西高東低,且與路燈基座僅距離2.3公尺,蘇男所說的左腳踢到而絆倒,以及陽明派出所警員所提供的證詞,「蘇男的頭是緊靠在路燈的旁邊,身體整個倒在人行道上」等詞,法官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蘇男最終獲賠755萬,全案可上訴。(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法官表示,蘇男提出的醫療費、就醫交通費、醫療用品費皆在合理範圍,應以准許;勞動能力損失部分,及看護費,考量真實情況,部分駁回,最終以再賠償542萬4020元結案,蘇男總計獲得775萬6042元,全案可上訴。
(封面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