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某大學之助理教授帶領學生參與數位社會創新競賽,不過期間與其中一名學生發生價值觀不合等衝突,後該學生無預警退出群組又加回群組並在群組內出言爭執等,沒想到助理教授竟向學校輔導單位取得學生資料,並在群組內稱該學生為「輕生高風險者」,被學生一狀告上法院,一審判賠20萬元。
台北某大學陳姓助理教授,被控在帶領學生參與數位社會創新競賽期間,與一名學生A某因決賽影片製作、費用及更換隊長等事價值觀不合發生爭執,後A便於11月12日無預警退出LINE群組,12月1日A又加入群組,並於群組內質問為何更換隊長等等,最後12月18日A某再度退群。
沒想到,陳姓教授因前述狀況,認為A是否壓力過大,遂向學校資源教室輔導同仁詢問A某是否需要幫助,並在A某退群後將自己與資源教室的往來信件PO到LINE群組內,甚至逕自推斷A某為「輕生高風險者」。
而後,陳姓教授則被A某一狀告上法院,A某認為,其行為嚴重損害他人對自己之觀感及降低其在社會上之評價,侵害自己的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造成他精神上極大之痛苦。
而陳姓教授則辯稱,他是出自關心學生才會向資源教室詢問情況,並且由於群組內還有3名校外人士,希望不要影響外校人士對學校之觀感才會有此行為。陳姓教授還辯稱,信件內容並未提供原告個人資料,且原告無諮商輔導記錄亦係常人可合理推知之資訊,群組成員僅7人且內容也未公開,並無貶抑或侵害A某隱私。
針對此事件,法院一審判決指出,陳姓教授明知原告並非資源教室輔導名單,卻逕自推斷原告為「自殺高風險者」,實屬負面評論,加上他是在A某退群後傳訊,讓A某無反駁機會,足以貶損A某人格,使其感受不堪與羞辱。
判決書也指出,陳姓教授於群組內傳達的訊息,看不出有任何表達自身關心或請他人關心之意,並且他以教授身分向學校資源教室取得學生資料,擅自將相關內容張貼於LINE群組內而予不特定人知悉,自屬侵害A某之隱私權。全案由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姓教授須賠償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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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