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搭乘客運從台北坐往宜蘭,想不到在下車前,竟目睹一名男子「解放褲頭」,進行難以言喻的不雅動作,她下秒機警「一決定」,讓男子受到應有的懲罰。
▼一名女子搭乘客運時,發現隔壁的男子在進行不雅動作。(示意圖/Pixabay)
根據判決書結果指出,這起案件發生在今年10月11日,一名呂姓男子從台北轉運站,搭乘客運前往宜蘭,想不到他在車上突然按捺不住,突然「解放褲頭」,在眾目睽睽之下發洩自身的慾望。
而呂姓男子的行為,全被一旁的游姓女子目睹,不過游女並沒有因此感到慌張,她確認呂男在進行猥褻行為後,立刻告訴司機,並且報警處理,呂男四點半在羅東轉運站下車後,立刻被警方逮捕,全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呂男搭到羅東轉運站,下車就被逮捕。(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根據警方調查,呂姓男子是一名職業軍人,由於他對於自身的犯行坦承不諱,加上監視器清楚拍下呂男的猥褻行為,因此檢方依法將他起訴。宜蘭地院法官依照《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判處呂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還可以上訴。
▼呂男是一名職業軍人。(示意圖/Pixabay)
搭乘大眾運輸遭到騷擾的案件,不只這一樁。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去年三月期間,一名女子搭乘公車經過新北三重,結果車上來了一位蘇姓男子,一上車就直接坐在女子旁邊,還搭訕她想要借錢,女子感到不舒服,於是起身換座位,想不到蘇男竟趁機伸手襲擊女子臀部,讓女子氣炸,直接大吼「司機,有人性騷擾」,司機也當機立斷,直接把車開到派出所,最後蘇男被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防人之心不可無,有鑑於性騷擾的案例層出不窮,台中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偵防組表示,性騷擾著重於被騷擾者不舒服的感受,而非行為人的性騷擾意圖,因此民眾若察覺情況有異,務必要保持冷靜,蒐集證據(事件發生的人、事、時、地、物),做為提出申訴或告訴的佐證。同時,應立刻請司機把車開到最近的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會依警察偵辦刑案原則,及警政署受理民眾報案單一窗口原則,將性騷擾申訴案件轉給發生地的警察機關辦理,不要因為害怕而姑息養奸,儘可能以手機拍照、錄音以保全證據,才是保護自己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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