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今(30)日凌晨發生一起人倫悲劇,一名63歲季姓婦人稱不滿遭到72歲的范姓丈夫長期家暴,趁著對方熟睡持利刃將其殺害。季女犯案後1小時就到警局自首,詳細案情警方仍在偵辦當中。
▼三重有婦人持利器殺害丈夫。(圖/東森新聞)
據了解,季姓婦人與老公范男婚多年,育有2名子女,分別都搬到外地居住,兩老則住在三重區重陽路某公寓。據了解,范男平時有酗酒習慣,時常酒後爆粗口,甚至還因懷疑妻子不忠,出手毆打對方。
季婦不勘家暴,屢屢報警求救,終於在數周前由轄區警方的協助,成功申請到保護令。儘管申請到保護令,季婦因難以找到其他住處,只好委屈繼續和丈夫同住。到了昨(29)日晚間,范男又因酗酒出言辱罵季婦,讓季婦再也無法忍受,隔日凌晨1點,趁著丈夫熟睡下手行刺。
▼婦人受不了丈夫酗酒後暴行,動手殺害對方。(圖/東森新聞)
季婦行凶一小時後主動投案,向警方坦承自己殺死丈夫。警方獲報到場,發現范男倒臥血泊已明顯死亡,當場將季婦上銬帶回,並封鎖現場蒐證調查。目前警方已扣回季婦作案凶器,全案依殺人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封鎖現場蒐證,依殺人罪嫌將季婦移送法辦。(圖/東森新聞)
1.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相對人對於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令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 命令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 規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 規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 規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面會交往。
8. 命令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 命令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令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 命令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 命令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所以,保護令是透過國家公權力賦予加害人一定的行為義務,以保護被害人不受加害人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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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