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男想交換女友玩 偷拍她裸照給網友「驗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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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台北一名男子與網友約定,交換女友發生性行為,所以某天趁女友躺在榻榻米上時,偷拍女友全裸特寫照,分享給網友「驗貨」,女友發現後氣炸決定提告,而該名男子的下場也出爐了。

▼男子偷拍女友裸照並傳給網友。(示意圖/photo-AC)

▼男子偷拍女友裸照並傳給網友。(示意圖/photo-AC)

根據《判決書》指出,男子為了邀約特定網友,與其交換伴侶發生性行為,就約女友前往台北某飯店,趁女友躺在臥房內的榻榻米上,精神倦怠且未注意之際,持手機拍攝女友下巴以下之全裸照片,以及其他隱私部位照片各1張。

女友驚覺有異,但男子僅敷衍告知只是留念而已,女子便不疑有他,讓男子保留照片,當天下午,女友左思右想感到不妙,趁男子睡著時翻他手機中的通訊紀錄,發現男子用推特(TWITTER)傳送自己的裸照給一位特定網友觀看,憤而提告。

▼女子驚覺被男友偷拍後憤而提告。(示意圖/photo-AC)

▼女子驚覺被男友偷拍後憤而提告。(示意圖/photo-AC)

男子矢口否認有妨害秘密犯行,並稱在去旅館前一個星期,曾詢問過女友可否接受交換伴侶,女友說要看對方的照片,且女友也口頭同意被拍;男子稱,當下拍照雖沒有徵得女友同意,但拍完有給女友看,隔幾分鐘後還說也要拍回來,男子坦言「所以我認為女友並沒有反對的意思」,已默認同意拍照。

▼男子稱女友沒有反對的意思,所以才會拍攝。(示意圖/photo-AC)

▼男子稱女友沒有反對的意思,所以才會拍攝。(示意圖/photo-AC)

臺灣高等法院近日審結,認定男子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依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判處男子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處男子拘役50日。(圖/翻攝自Google 街景圖)

▼臺灣高等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處男子拘役50日。(圖/翻攝自Google 街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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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pixabay)

偷拍 網友 推特 判決書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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