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鄭采勻2020年間在臉書發文指,18歲時在元和雅做的大腿抽脂手術「做壞了」,並轉貼諸多匿名訊息,指控診所醫術不佳,結果遭元和雅一狀告上法院。高雄地院認為,雞排妹18歲動刀後還在寫真集內頁提到「感謝元和雅」,事後提交的證據也看不出大腿做壞,且她轉貼他人匿名指控前未盡查證義務,確實侵害元和雅商譽,判賠90萬元。
▼鄭采勻曾在2020年間在臉書發文指18歲時在元和雅做的大腿抽脂手術「做壞了」。(圖/翻攝自鄭家純臉書)
判決指出,2012年間,雞排妹所屬經紀公司「星雨公司」,與盟鑫公司、高雄元和雅診所締結合約,約定由元和雅替雞排妹施行大腿環抽手術,雞排妹則配合進行治療過程及成果照片拍攝,並提供肖像權見證供元和雅使用。
▼鄭采勻指控診所醫術不佳,結果遭元和雅一狀告上法院。(圖/翻攝自鄭家純臉書)
但2020年間,雞排妹卻在臉書發文指當年手術失敗,導致她再找其他診所補救,以此影射元和雅醫術不佳,並轉貼諸多匿名訊息指也有其他人「整壞」,其中一則還提到元和雅的男諮詢師、護士會看女客人術前裸照、私處術前照等語。元和雅不滿商譽遭毀損,憤而提告求償300萬元。
▼高雄地院認為鄭采勻確實侵害元和雅商譽,判賠90萬元。(圖/翻攝自鄭家純臉書)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雞排妹18歲動刀後,在寫真集內頁提到「感謝元和雅,Ili願意為了喜愛我的你們,做很多的努力」等語,如果手術已造成雞排妹大腿產生異樣,雞排妹應該不會發表這些謝詞,且雞排妹自稱「大腿有大面積肉眼可視凹凸不平」,但從她提出的照片等證據中看不出這些異狀,加上雞排妹在法庭上始終提不出有針對匿名訊息盡查證義務的證明,因此判她要賠元和雅90萬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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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鄭家純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