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精神病患在澎湖醫院住院期間,因上半身垂掛於病床欄杆外窒息身亡。案經家屬求償,二審認為護理師疏於巡房有過失,須與醫院連帶賠償198萬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該名病患於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治療。(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依一審澎湖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李姓男子與2名兒子提起求償訴訟主張,李妻因罹患躁鬱症等病,於民國105年間在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精神科慢性病房住院。
105年9月14日凌晨3時許,李妻被室友發現雙腳伸入病床欄杆間隙,上半身垂掛於欄杆外,呈現「C」型坐姿;值班許姓護理師接獲通報與其他醫護員人員前往急救,但李妻仍因異常姿勢體位而造成自主呼吸功能障礙引起窒息,即「姿位性窒息」致呼吸衰竭而不治。
▼李妻異常姿勢引發窒息身亡。(示意圖/pixabay)
李姓男子與2名兒子主張,護理師未依院方的精神科病房工作手冊規定每小時至少查房1次,因而導致李妻身亡;且院方當晚僅安排1名護理師照顧20床病患,有違醫療常規,請求院方與護理師賠償精神慰撫金、喪葬費。
澎湖醫院辯稱,護理人員配置合乎規定,且衛生福利部也表示精神病人自傷、暴力事故屢見不鮮,即使查房後也有可能突然發生,就算醫院增加人力密集巡房,難以認定可以降低本案風險,因此不可歸責於醫院。
一審認為,被害人自當天0時7分起就已經坐在病床上,甚至雙手、雙腳垂於欄杆外,但許姓護理師當天長達3小時44分未到被害人病房巡房,甚至還在病房觀察記錄表中記載被害人睡眠中;倘若許姓護理師按規定巡房或監看監視器,就能及早發現被害人的不正常坐姿而進行處置,以避免窒息甚至死亡。
▼護理師未依規定,每小時至少查房1次。(示意圖/pexels)
一審認定,許姓護理師的過失與被害人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身為雇主的澎湖醫院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許姓護理師與澎湖醫院連帶賠償李男新台幣20萬元喪葬費及80萬元慰撫金,另賠償2名兒子各50萬元慰撫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仍認定護理師有過失,但在喪葬費用部分與一審認定不同,改判許姓護理師與澎湖醫院連帶賠償李男98萬餘元、2名兒子各50萬元。
▼高雄分院判許姓護理師與澎湖醫院連帶賠償198萬。(圖/翻攝自Google 街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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