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警局王姓員警涉及去年14件民眾報案案件,未依規定辦理等。內政部將王男移送懲戒,懲戒法院日前判決王男休職6個月。可上訴。
全案緣於,王男在派出所任職期間,民國109年受理車禍案件,該案未依規定陳報分局辦理刑事案件移送程序,去年警分局獲知後啟動調查,決議將王男記一大過懲處。
台東分局擴大清查後,發現王男從110年至今年3月22日在派出所服務期間,有14件民眾報案案件,未依規定辦理。
其中,有民眾報案妨害自由,竟然逾期418天,另外超過300天以上陳報的有5件,逾200天以上的有6件。
內政部移送主張,王男行為皆核屬匿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與第8條所定「公務員應勤勉及執行職務不得無故稽延」規定。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男受理民眾報案後,未依規定程序辦理,無故稽延,不僅影響報案人權益,且危害地方治安,且延誤刑事案件偵查,造成難於發現真實,其行為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重及信賴,損害政府機關的信譽及形象,判決休職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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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