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旱溪夜市昨(9月30日)深夜發生一起鬥毆事件,一名少女疑似不滿被老闆辭退,找來乾哥到場協商,結果兩派人馬竟然直接在街上大打出手,警方獲報到場,雙方仍不肯罷手,最後只能出動辣椒水將人制伏。
▲▼少女不滿被辭退,找來乾哥到場與老闆協商。(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上月30日深夜,台中警方接獲通報旱溪夜市有聚眾鬥毆事件。據了解,少女原本受雇於夜市射汽球攤販,但老闆認為業績不佳便將她辭退,少女乾哥聽聞此事後,便找來6名友人和老闆相約要到夜市附近談判,老闆這邊也找了3名友人陪同,沒想到雙方協商不但沒有結果,反而還爆發了肢體衝突,警方獲報,立刻出動快打警力到場,結果兩派人馬還不肯罷手,不斷互相叫囂、大打出手,最終警方出動辣椒水將人壓制,並將11人通通帶回警局。
台中市警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副所長徐孟廣也表示,當下警方獲報後,立刻啟動快打警力到場,迅速到場處理,經查葉姓攤商是因勞資問題發生糾紛,因為雙方都不肯罷休,所以警方當下果斷使用防護型噴霧器,當場壓制鬧事人員氣焰,並將11人依妨害秩序聚眾鬥毆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警方獲報後,立刻出動快打警力到場處理。(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過去我們常在新聞上,看見有些人因互看不順眼、男女朋友間為了爭風吃醋等,竟然吆喝朋友打群架,然而這不只會導致身心受傷,也會留下前科紀錄,若有人被打致重傷、無意識,這都觸犯了刑法第278條第一項重傷害罪,會被處5年以上或12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有部分人會宣稱當下沒有動手打人,只是在旁觀看,不過這也已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因此並不是在旁觀看就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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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