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花遊覽車撞山壁釀6死 二審判肇事司機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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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龍通運公司遊覽車110年在蘇花公路撞山壁,造成6死39傷。一審認定,司機游志豪超速且錯將檔位打入空檔釀禍等,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半。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刑度,可上訴。

蘇花公路114.7公里北上路段110年3月16日發生騰龍通運遊覽車自撞山壁,造成6死39人輕重傷;宜蘭地檢署偵查後,認定遊覽車沒有故障,司機超速且操作失當,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游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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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游志豪當時駕駛遊覽車載遊客從花蓮北返,但在限速時速40公里、下坡、連續彎道路段,先是錯誤使用油壓減速器(電子閥減速器)取代煞車,未以低速檔減速慢行,而是以5檔高速檔行進,以時速45公里速度超速行駛。

一審認為,當時遊覽車進入第1個彎道時,游志豪因車速過快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他雖試圖以降檔方式減速,但慌忙中操作失當,導致換檔未完成停在空檔,增加失速危險,且因換檔時踩離合器踏板,導致油壓減速器被迫中斷。

當遊覽車行駛到第3個彎道時,游志豪緊急煞車留下45公尺長的煞車痕,車輛衝向對向車道,左前車頭先擦撞南向路側山壁擋土牆,過程中游志豪往右轉方向盤,導致車輛左側車身後段外甩,後方安全門部位撞擊山壁擋土牆凸出結構,造成車身框架斷裂被往外拉扯、座椅掉落等,最後游志豪將車頭駛回北向車道,右前車頭撞擊北向路側護欄,才讓車輛橫停。

一審認為,游志豪是職業大客車司機,有豐富駕駛經驗,搭載乘客行駛在道路上應負有高度注意程度,但因錯誤操作煞車系統並在山路違規超速行駛,釀成嚴重傷亡的交通事故。

一審審酌游志豪主動向到場處理的員警自首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規定,偵審期間坦承不諱,有悔意,有與死者家屬、部分傷者達成和解及賠償,判刑1年6個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封面圖/翻攝自騰龍通運公司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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