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鄭姓男子因為工作的關係,長期和老婆分居,然而某天大女兒卻突然告訴他,媽媽和余姓男同事半夜出門,這也讓他怒上心頭,直接找來友人把余姓男子打到全身傷,事後卻發現全是誤會一場。
▼大女兒告訴鄭姓男子媽媽半夜和同事出門。(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2020年4月10日,余男深夜下班後載著露營用品到鄭男妻子的住處,和她討論明、後天與公司其他同事露營的行程,因為當時時間已經很晚了,擔心影響到小孩休息,所以決定要在車上討論,但因為余男駕駛的17噸貨車車體龐大,長時間臨停路邊可能會導致道路堵塞,所以才將車輛移動至附近的高爾夫球場外圍道路臨停,兩人在車上討論露營行程。
然而兩人討論到一半,鄭姓男子卻和友人一起出現在車外狂飆髒話,並用力用力敲打玻璃、衝撞駕駛座車門,對著余姓男子一頓猛打,造成對方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手肘8公分撕裂傷,而後余男也氣憤的對兩人提告求償100萬,並對鄭男求償10萬元精神撫慰金。
▼夫妻倆也因為此事鬧離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審酌時,鄭男也辯稱自己在外地工作,根本就不可能知道妻子多次半夜外出,都是大女兒告訴他才會得知,他也是因為深愛的老婆在半夜和異性出門到陰暗處幽會,一時氣憤才會口出惡言並動手傷害余男,他也質疑如果是要討論露營的事情,為何兩人不選擇在24小時營業的便利超商,而是要在車上獨處呢,且這件事發生以後,妻子也氣得提出離婚訴訟,根本就是間接證明她與余男之間有不可告人的事情,雖然自己動手打人不對,但究其原因卻是出在妻子和余男的不道德行為,他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新竹地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不過新竹地院認為,雖然鄭男妻子和余男深夜同處一車,然而雙方卻沒有任何衣衫不整或是逾矩的行為,難認有什麼可以引起鄭男忍無可忍、憤怒的行為,縱然基於義憤的情緒之下,但任何情事均不得合理化其暴力之行為,亦不得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故不採信鄭男的主張,最終判鄭男與友人連帶應賠償余男8萬元,並賠償名譽損害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