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樞80萬交保 限制住居、出境、不得騷擾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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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今晚表示,涉及家暴毆打立委高嘉瑜等人的被告林秉樞,15日經合議庭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限制住居,限制出海、出港,並不得騷擾相關證人;被告已具保釋放出看守所。

對於被告林秉樞涉及傷害等案件,新北地院今晚以新聞稿表示,裁定林秉樞提出新台幣8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台中市的住址;另林秉樞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應遵守相關事項。

新北地院表示,被告林秉樞因傷害等案件,經1月27日訊問後,以被告未坦承全部犯行,經參酌卷內事證,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反覆實施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禁見。

地院說,後來院方認為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分別於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但不禁止受授藥物、金錢或生活必需用品),於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然解除禁止受授物件之限制。

地院說,7月1日、7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傷害等罪嫌重大,經審酌卷內事證後,雖認為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但考量本案於7月1日對3名女性證人交互詰問完畢,且相關證物已經扣案。

院方表示,依據訴訟進行程度,參酌被告涉案情節、資力、家庭生活狀況等情,權衡擔保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暨保全被告、確保後續刑事訴訟程序,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8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為免被告於交保後潛逃藏匿,採取強制處分手段,限制住居在台中市,並自交保後限制出境、出海8月。

院方說,案件還在審理中,為防止被告干擾證人,且參考辯護人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後,要求被告林秉樞必須遵守被告自己所同意事項,也就是每天需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報到,且不得對3名女證人之身體或財產有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院方說,如林秉樞主動接觸任何媒體,並接受任何形式之採訪,將依其內容,認定是否對證人等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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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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