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男子在台北轉運站內打翻水未及時處置,導致小跑步經過的陳姓男子滑倒受傷。案經陳男求償,士林地院日前判何男應賠償看護費與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21萬6000元。
▼何男台北轉運站內打翻水,沒即時處置害人滑倒。(示意圖/Google Maps)
全案起於民國109年7月30日上午,何姓男子在台北轉運站1樓大廳19號售票櫃檯前,不慎打翻保溫水瓶致地面濕滑;約3分鐘後,68歲的陳姓男子小跑步經過,因而打滑摔倒,受有左側髕骨橫斷移位閉鎖性骨折傷害。
陳姓男子對何姓男子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士林地方法院去年判處何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陳男摔傷骨折,決定向何男提告。(示意圖/翻攝自 Pixabay)
陳男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何男與經營管理台北轉運站的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66萬餘元,士林地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指出,台北轉運站的清潔人員確實每2小時清潔1次,每天並由主管巡查3次;案發當時,何男打翻保溫水瓶後未處理也沒告知現場清潔人員,萬達通公司人員並無管理不當或接獲通報而未立即處理的怠惰或疏失,免負賠償責任。
▼士林地院判何男有期徒刑3月,且需賠償21.6萬元。(示意圖/Google Maps)
法官認為,何姓男子因過失而不法侵害陳姓男子,審酌陳男傷勢不輕,且必須接受手術、復健、由他人看護,判何男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看護費用6萬6000元。可上訴。
(封面示意圖/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