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21歲的女子指控,張姓男子利用她跟前男友拍攝的不雅照片,威脅她到摩鐵見面,並在女方到場後,張男竟強迫她先去沖澡,接著不斷強調「妳的不雅影片在我這裡」並強行性侵,讓女方倍感羞辱,憤而提告,不過張男否認有對其性侵,雙方各執一詞,如今判決結果出爐了。
▼桃園市一名女子指控,張姓男子利用她跟前男友拍攝的不雅照片,威脅她到摩鐵見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張姓男子在夜市結識這名21歲,販售3C為業的女子,兩人還有一名共同好友杜男,杜男在2019年3月間通知女方,請她到桃園市某間摩鐵取回她與前男友拍攝的不雅照片,女方依約前往,在3月12日傍晚6點左右抵達,不過到了房間後才得知張男也在場。
女子指控,一開始進到房間時沒有看到人,正打算離開時就收到杜男傳給她的簡訊表示「有人要來了」,一抬頭就看到張男出現,先是伸手在她的腿上撫摸,自己覺得不舒服,想要起身離開,張男卻用凶狠的語氣,威脅道:「妳手上有把柄在我這裡」、「你的不雅影片在我這裡」等,讓她感到相當害怕,接著張男又命令她將衣服脫光去沖澡,等洗澡出來後,張男就對她伸出魔爪,雖然自己在過程中奮力掙扎,仍遭到張男性侵得逞。
▼女子指控,一開始進到房間時沒有看到人,正打算離開時就看到張男出現。(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雖然張男否認當天有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不過經過查證,女方在13日凌晨有前往醫院驗傷,並在進行採檢後,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鑑定,結果從女子身上驗出與張男同型別的DNA,雖然張男一再表示應該是共用浴巾時不小心沾染的,但這樣的解釋法官並不採信,認定兩人有發生性行為。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發現女子身上驗出與張男同型別的DNA。(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但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在審視女方證詞時,發現一些疑點,首先是女方的驗傷結果出爐,結果「女子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部均無明顯外傷」,法官認為,雖然從DNA結果可以判斷兩人有發生性行為,但女方指稱在過程中有不斷反抗,照理來說應該會造成身體上出現一定程度的傷勢,但驗傷結果可以看出女子身體沒有任何外傷存在,此結果與女方表述不相符。
另外,女子在案發後跟張男一同搭乘電梯離去,張男還載她去巷弄去牽車,法官認為,假設張男真的是違反女子意願發生性行為,事後應該會盡速逃離現場,或是擔心女子呼救報警,不過他卻能跟女子一起從容離開摩鐵,女方也不怕張男趁著牽車四下無人之時,再度侵犯女子,行為與常理不相符,相當可疑,此外根據摩鐵監視器顯示,兩人在離開房間的路上,女方有拿出手機使用並通話,卻沒有把握機會報警求救,神色看起來更是從容自在,與一般受到性侵害的情緒反應截然不同。
最後法官認為,全案除了女子的供詞外,其餘事證均不足以做為證述補強證據,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能夠證明張男有確實有違反女方意願發生關係,最後判決張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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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