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控超商談承租反悔 火鍋店已拆光剩「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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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有名李小姐投訴,她原本做小火鍋生意,因為有連鎖超商相中她的店面,雙方談好承租合約,合約裡有一項條款,沒準時交屋,要賠償20倍租金,就怕整理來不及,於是她在交屋前,先停業並搬遷拆除,但沒想到,合約送回超商總部,簽約用印卻被駁回,超商通知不租了,但李小姐的店已經拆光,損失找誰賠?律師建議可依法求償。


空蕩蕩的店面,本來是李小姐和丈夫辛苦經營的小火鍋店,有連鎖超商想到台東擴店,業務專員相中這個地段,和李小姐談承租,10月初簽好約,一切都說好了,卻突然變一場空。投訴人李小姐:「合約上是寫說,11月1日要交屋,那如果沒有交屋的話,要罰20倍的房租費,我們哪來20倍還他,我們當然馬上趕快先整理。」

因為合約上載明,11月1日前沒交屋,要賠租金20倍,金額將近155萬,李小姐的火鍋店營業到10月15日後停業,開始整理清空,沒想到連鎖超商卻在19日告知不租了,但15日到19日之間,店面已經近乎清空!火鍋店的水電管線全數拆除,營業用桌也以低價賣出,統編、電話號碼通通更改,這讓李小姐無所適從。投訴人李小姐:「要寄回去公司,要簽公司章,然後再來約時間去法律公證,到19日的時後打電話來說,他們不承租。」

 


原來在簽約的時候,連鎖超商的公司章並沒有蓋,合約不算成立,但就怕罰款,加上屋內東西實在太多,李小姐提前作處理卻是賠慘,超商專員原先說可以談賠償,最後又告知不予理賠。對此,連鎖超商提出聲明 ,當初租約明文記載,須雙方均完成用印,租約才成立生效,而且租約也有約定,如房東因故無法如期交屋,交屋日及起租日可順延一個月,認為在立場上站的住腳。律師劉韋廷:「在法律上面這稱之為締約上的過失,而有過失的一方依照民法245條規定,必須對於無過失的一方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李小姐決定走法律程序,為自己爭取權益,但還是提醒民眾要注意,在處理類似合約時,一定要確定合約生效,再去做相關的搬遷或拆除工作,以免後續讓自己得不償失。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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