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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案超過法律「追訴期」 嫌犯當保命符

2016/07/13 21:26 字級:
重大刑案超過法律「追訴期」 嫌犯當保命符
而向這類的重大案件,像是殺人罪或者是潛入金庫盜取鈔票的行為,在刑事、民事上,都有法律的追溯期,在台灣假如過了追溯期,只能用修復式司法,來補平受害家屬的傷痛,但在韓國去年就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假如犯了殺人罪都會永久被追溯,直到破案為止,因此公訴時效,將不在是嫌犯的保命符。
 
這是1999年保全員監守自盜的案子,雖然知道嫌犯是熊耀國,當年擔任新光保全副主任進到金庫裡,拿走總價值三億多元的黃金、美金、台幣等鈔票,隨後就帶著贓款消失無蹤,但終究過了竊盜罪的十年追訴期,最後不起訴處分結案。哭到不停發抖,因為他的老婆狠遭割喉,這是19年前台北市景美街電腦量販店上,發生的兇殺命案,嫌犯偷錢被發現,殺了老闆娘,逃了,但兇手是誰?拖了快20年,還好在追訴期屆滿前找到了人,不然他又無罪了。
 
還曾經在彰化,有發生過活埋殺人,逃了25年也是沒事,這些重案,嫌犯無罪的的關鍵都是在過了追訴期,不過重大刑案現在在韓國卻不是這樣,1999年5月,韓國一名年僅6歲的金泰完小男孩,在去學校途中遭到不明身份的犯罪分子澆潑硫酸,最後病重不治身亡,就是這個案子讓韓國民眾不滿,所以就在2015年的時候正式修法,殺人犯罪公訴時效原本是25年,現在都會永久追訴,將不再是殺人犯罪分子的最後一道護身符,不過強奸致死、暴力致死、傷害致死殺害自己或配偶的直系親屬等犯罪行為的公訴時效問題,卻沒有包含在其中。
 
台灣民國95年時實施刑法修正,將追溯權時效往後延,但以目前來說,台灣的民事、刑事超過了法律的追溯期,就是沒有辦法,韓國對重大刑案取消追訴期,是否可以提供給台灣參考,厄止重大殘忍犯罪或許法界人士可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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