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自撞慘摔!下體燙傷「無法行房」 市府得賠他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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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陳姓警察在騎車時,為了閃避前車撞上路旁的水泥斜坡,造成顱內出血外,下體也因此三度燙傷,無法和老婆發生親密關係,讓他身心痛苦,決定提起國賠,求償52萬元,如今法院判決認定台中市政府有缺失,國賠金額也隨之出爐。

 

▼台中地院對此案做出判決。(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判決書指出,陳姓員警於2019年4月29日騎機車,沿台中市西屯區青海路由逢甲路往環中路方向行駛,不過在行經黎明路時,為了閃避前方車輛靠右行駛,卻意外撞上路旁水泥斜坡,造成他頭部外傷、蜘蛛網膜下出血、左大腿及陰莖三度燒燙傷、右小腿及腳踝多處擦傷等,也因此無法和老婆再行房,身心都異常痛苦。

陳姓警方事後憤而提起國賠,認為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沒有排除障礙,未善盡督導之責,也沒有於該處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在管理上有缺失,導致他因此受傷,因此以醫療及醫療照護用品及膳食費用12萬988元、看護費3萬3600元、計程車資1萬890元、機車維修費1萬6330元、財物損失3萬210元、薪資損失2萬6496元、精神慰撫金28萬8000元等,請求國賠52萬6514元。

 

▼男子痛訴自己因為受傷無法行房,身心承受痛苦。(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而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則表示,此水泥斜坡並非是該處所設置,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且這個斜坡在側溝的位置,並不是人車通常會行走的路線,高度還沒有高於人行道,因此客觀上認為它不致於會妨礙交通安全,設置至今也沒有用路人騎車跌倒意外或反應設計不良,且養護工程處人力及資源有限,不可能對民眾違規都知情,迄今亦無人檢舉反應,認為這起事件純屬是陳男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所造成。

 

▼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需賠償陳男10萬7678元。(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而法院在審酌後認為,該水泥斜坡雖然並非位於鋪有柏油之一般車道,不過它緊臨道路紅線水溝加蓋路面,仍屬於道路的部分,在交通流量大時,車輛(尤其是機車)很有可能會行駛至該處,是一般用路人可能產生的狀況,這應該是公路養護機關要能預見的事,因此養護工程處在道路管理上有缺失,但陳男行車超越路面邊線,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主因,因此陳男與養護工程處過失責任應以各百分之70、百分之30為宜,判定養護工程處應賠償陳男10萬7678元。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員警 台中 車禍 擦撞 燙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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