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堂弟王清山遭控利用王金平名義詐得130萬元,更一審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王清山有期徒刑1年8月,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王清山的上訴,全案定讞。
另方面,王清山涉嫌以關說交保為由,詐欺在看守所認識的劉姓男子未遂,已於今年2月間遭判刑1年3月確定。
歷審判決指出,王清山(原名王郁雄)為王金平堂弟,於民國103年初向張姓女子佯稱,他與王金平獲得「聯合國緊急救援物資流通有限公司」授權,處理人道救援事宜。
王清山向張女佯稱,這家公司在香港某銀行有100億美元資金,其中100萬美元欲匯至國內,屬國家機密,因手續費不足,欲借款新台幣200萬元,借期3個月等語。
王清山出具偽造的「聯合國緊急救援公司授權書」及香港某銀行結餘證明書,使張女陷於錯誤,雙方簽立「融資合作約」後,王清山陸續得款130萬元。王男未清償借款且避不見面,張女才知受騙報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針對王清山詐欺張女部分,認為王清山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從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斷,判刑1年10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刑1年8月;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年6月仍判王清山1年8月徒刑。
王清山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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