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車惡煞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而警方卻在做完筆錄後,將逞兇3人以「非現行犯」為由放走,引發輿論譁然。就有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的網友指出可能的原因,表示「要用現行犯辦,超級麻煩,還要送人犯,偵查隊也會不開心」。另外,律師謝岳龍則指出,警方恐怕有縱放人犯之嫌,就算只是過失,也可能面臨6個月以下的刑責。
台中宋姓男大生深夜擦撞到名車,竟遭開車的3惡煞打得頭破血流,住進加護病房,而警方接獲報案,以「非現行犯」為由將打人的3名男子放走,引發社會關注。對此,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分局長蔡元戎表示在接獲報案後,警方6分鐘陸續趕達現場,到達現場時已經沒有衝突打架的情事,強調「我們是有多少證據就辦到哪裡」。
▼男大生遭惡煞持棍棒痛毆。(圖/東森新聞)
對此,有網友在Dcard上發文詢問「為何不是現行犯呢?」有一名以「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帳號的發文回答「實務上,接獲有人在打架,一定不要馬上衝現場,等他們打完再去就好,一到現場如果遇到正在打架,要用現行犯辦,超級麻煩,還要送人犯,偵查隊也會不開心,不如等他們打完,問他們要不要提告傷害,筆錄做一做就好。」但目前這則留言已經被本人刪除。
▼有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的網友留言,用現行犯辦,超級麻煩。目前留言以遭刪除。(圖/翻攝自Dcard)
有同樣是警察專科學校的網友反駁,打架會依照人數及當時狀況處理;而有其他網友則留言質疑「現場明顯剛打完那能不能用刑法的準現行犯送?」、「我們這邊也都用準現行犯辦」。
據《ETtoday》報導,律師謝岳龍直言,警方是獲報當場查獲涉嫌動手的惡少3人,傷者也還在現場,怒批「這怎麼不是現行犯?」謝岳龍形容,警方處理方式不只是「太瞎」,還可能有縱放人犯之嫌。而依《刑法》第163條規定,故意縱放可判刑1年以上、7年以下,就算是因判斷錯誤等理由而過失縱放,也有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的刑責,且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對於警方以沒看到有人在打架,認定不是現行犯,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卓俊忠已表示,會調閱卷證調查是否妥適。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