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偷吃同事千元牛肉 偷竊4次判拘役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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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偷吃同事千元牛肉 偷竊4次判拘役40天

苗栗一名賴姓員警,偷拿同事冰在冰箱裡的牛肉烹煮食用,而且連偷四次,總計一千元,同事氣得報警,法官認為賴姓員警身為執法人員,還犯下竊盜罪,儘管他表示後悔,坦承犯行,還是判處了拘役40天!

▼苗栗一名賴姓員警因偷吃同事牛肉,遭判處拘役40天。(圖/東森新聞)

富含蛋白質的牛肉,不管是油煎、燒烤或水煮都相當美味,苗栗大湖分局有員警,買了牛肉冰在派出所的冰箱,沒想到卻被人偷吃,這竊賊還是所裡的同事。大湖分局二組組長謝清海表示,該員警因為一時觀念錯誤,未經當事人同意,就拿取同事在冰箱裡的牛肉來烹煮食用。

這名24歲的賴姓員警,在今年1月22到25日、27日,以及2月3日和6日,私自拿走同事放在冰箱裡的牛肉,共2.75公斤,價值約一千元,同事發現冰箱裡的牛肉不見後曾詢問他,但當時賴姓員警沒有愧疚,也沒有不好意思,同事氣得報警,大湖分局也調閱相關監視器,將賴姓員警函送地檢,儘管賴姓員警事後坦承犯行,相當後悔,也買了等值的牛肉要還給同事,但法官依四次竊盜罪,判處拘役共40天,得易科罰金。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他是初犯也坦承犯行,在斟酌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拘役20天,10天三次,應執行拘役40天。」民眾有的認為只是吃的東西,不需要判那麼重,但也有民眾表示,不問自取總是不對的,尤其他本身還是警察,知法犯法情況下,其實是應該罪加三等。

賴姓員警事後也已經被調離原單位,由於他可以易科罰金,40天拘役,一天一千元共計四萬元,比當初如果自己花錢買還貴了40倍,加上身為員警,有竊盜罪前科,人生留下汙點。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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