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一起恐嚇事件,台中林姓男子邀請陳姓男子一起投資事業,沒想到卻被拒絕心生不滿,計畫綁架對方出氣,林男夥同同伴一起囚禁陳男並施暴凌虐,時數長達九個小時。台中地院針對劉姓等共犯,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四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林等8人則另案審理中。
▼犯案者綁架被害人,並囚禁及施暴凌虐長達九個小時。(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林男先前與陳男商議共同出資投資事業,陳男因故拒絕,林男心生不滿,竟夥同劉男等4人共同計劃綁架陳男,劉等4人於109年2月4日晚上6點多,駕車於陳男住處埋伏守候,待陳男駕車返回住處時伺機而動,將陳男強押上車,之後他們便相約在南投縣某休息站會合,再一起前往位在彰化縣的廠房犯案。
劉男等4人通知林男到場後,即開始持球棍及榔頭毆打陳男,還逼迫陳男吞食穢物。同時,林男臨時起意,意圖從陳男好友處獲取錢財,便取走他的手機,偽裝成本人以通訊軟體向林姓好友借貸155萬元,而林姓好友也不疑有他,允諾出借該筆金額,林男便指派共犯前往取款,而後對方察覺有異樣,拒絕交付借款。
▼共犯駕車將陳男帶往位在彰化縣的廠房犯案。(圖/翻攝自pixabay)
林男被識破後氣憤不已,回頭就對陳男出氣,再次攻擊陳男,導致陳男多處瘀挫傷。林男等人直到隔天凌晨3 、4點,才將陳男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治療,林男與共犯等4人,以此方式剝奪陳姓男子行動自由超過9個小時。
▼犯案者在廠房持棒球棍及榔頭向陳男施虐。(圖/翻攝自pixabay)
事後台中地方法院以主犯及劉姓男子等8人陳述之事實,以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林男與林姓友人通話錄音、工廠照片2 張、陳男遭凌虐畫面照片4 張等證據,證明本案事證明確。針對劉姓等共犯,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四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林等8人則另案審理中。
●東森新聞關心您
犯罪行為,請勿模仿
(封面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