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阿輝」(化名),他和前女友「小華」(化名)在交往期間拍攝性愛影片,兩人在分手後,阿輝竟把性愛影片分享給網友觀看,甚至還上傳到色情網站,直到有一次小華被網友告知影片遭外流,她憤怒的報警處理,最後判決阿輝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一對情侶在交往期間拍下性愛影片。(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阿輝和小華交往期間曾用手機拍下性行為的過程,兩人分手後,阿輝透過通訊軟體將性愛影片及照片,分享給從交友軟體上認識的2名網友,同時也上傳到色情網站,想要藉由分享影片及照片跟網友交流。
過沒多久,性愛照片及影片被流傳到許多色情網站,甚至被張貼到臉書社團上,不少網友點進連結觀賞,直到109年10月,一名網友告訴小華影片及照片外流的事情,她才知道自己成為成人片的女主角,讓她氣得趕緊報警處理。
▼小華得知自己的影片和照片遭到外流。(圖/翻攝自pixabay)
法官依照色情網站、臉書刊登的影片及照片截圖、對話紀錄,證明阿輝確實有將影片及照片流傳出去,此外阿輝在出庭時立即坦承犯案,小華也表示會原諒阿輝的過錯,雙方最後達成和解,法官認為,阿輝因為沒有想清楚才會把影片分享出去,最後依照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罪,判處他3月徒刑,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並給緩刑2年。
▼法官判處阿輝3月徒刑。(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封面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