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修法最重判10年 行政院擬通過「李義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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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太魯閣號事故日前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行政院會22日擬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不過因為不溯及既往,因此李義祥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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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今審查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預計22日提報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再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官員表示,近來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但相關法律規範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如太魯閣號事故就是明顯案例,僅能判處5年刑責,因此這次修法提高過失刑責,將刑度程度化處理,避免情重法輕情形再度發生。

▼太魯閣出軌事件共釀49人死亡。(圖/東森新聞)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這次修政將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183條規範,將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通過後因不溯及既往,李義祥並不適用。(圖/東森新聞)

草案鑒於公眾運輸若遭破壞,極易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的結果,這次修法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此法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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