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艦案,最高法院裁准沒收汪傳浦家人本金3億多美元犯罪所得,另1億多美元發回更裁;高院更一審今天開庭,汪家律師、檢方爭辯金額計算方式等;審判長諭知7月14日裁判。
前特偵組在民國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上路首日追討拉法葉艦案犯罪所得,向台北地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妻子葉秀貞、4名子女及3家境外公司資產,本金與孳息共9.6億餘美元,後因特偵組遭裁撤,由台北地檢署接手辦理。
台北地方法院於106年7月裁定沒收汪傳浦家人9億14萬餘美元,但汪家於巴哈馬等9國銀行帳戶孳息5300萬餘美元,因司法沒有互助,予以駁回。北檢與葉秀貞等人均不服裁定,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院107年11月間裁定,此案犯罪所得包括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4920.60美元(約新台幣286億元),應予沒收,雙方均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去年10月31日裁定,檢方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其中本金3億1253萬9913.44美元(約新台幣94億元)確定;另外,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以及孳息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最高法院認定,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部分,為MIDDLEBURY公司在「瑞士蘇黎士SBC銀行」的2個帳戶中,2個帳戶是否為汪傳浦與郭力恆共犯收取回扣罪的犯罪所得,應踐行實質調查程序以及言詞辯論,且原審未敘明應沒收孳息的屬性。
高院更一審今天開庭,葉秀貞及4子女均未出庭,委任律師徐履冰、范嘉倩出庭,徐履冰說,檢方主張郭力恆與汪傳浦是收回扣共犯,汪傳浦應為郭力恆「遭羈押之前」的事情負連帶責任,但郭力恆被羈押後,汪傳浦與郭力恆不算共犯,汪傳浦又不是公務員,因此汪傳浦之後收取的佣金,不該被認為是不法所得,檢方沒理由沒收,且檢方「一再想要把金額提高,計算公式改了多少次,要說得出道理」。
公訴檢察官邱智宏則說,郭力恆與汪傳浦共同收取回扣,汪傳浦就是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不該因為郭力恆被羈押而中斷計算,且因部分國家拒絕提供司法互助的外交現實,才未能逐筆精算利得金額。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