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縣市政府為了鼓勵生育,開辦許多補助措施,不過大部分都有些限制。高雄一名媽媽就指出,舊制規定育兒津貼要「單薪家庭」才可以申請,但因為她和丈夫合計年收263萬元,所以沒有申請,不料,等到女兒2歲時才發現早就改制,讓她很後悔沒有領到2500元的津貼,於是向法院提出訴願。
這名人妻指出,女兒於2017年5月出生,不過當時的制度規定,未滿2歲的兒童育兒津貼,需要父母一方沒有就業,才能符合申請資格,不過因為夫妻倆都有工作,且年收合計所得263萬元,所以他們沒有申請。不過等到女兒2019年8月要上學時,她才發現早在2018年8月就改為新制,擴大發放對象,也取消了父母一方未就業的限制。
▼人妻到女兒要上學時才知道可以申請育兒津貼。(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所以人妻其實在2018年8月起,就可以申請每個月2500元的津貼,不過因為居住地附近的學校跑馬燈仍是舊資訊,再加上沒有收到衛福部的宣傳單等,平時更不會主動到鄉公所,夫妻二人下班都已經5、6點,也不可能聽見5點半的垃圾車宣傳。
▼人妻主張他們是雙薪家庭,不可能剛好得知新制訊息。(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此外,環保局也指出,資訊並沒有布條,只有口播宣傳,所以人妻也主張口播資訊沒辦法連貫,宣傳一點也不完整,且社會局雖然表示新制有2個月緩衝,但她不可能剛好看到報紙,至於網路社群也要特別搜尋才知道,因此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起訴願。
而社會局就指出,育有未滿2歲兒童的育兒津貼補助是「申請制」,且是「定期繼續性」、「按月發給」的社會福利補助,也都會進行「年度調查」。依現行法制,補助機關需要申請人的許多證明文件資料「依法提出申請」,申請的主動權也在當事人,這也是「依法申請」者應該要負擔之義務,且不得溯及補助。
▼社會局需要當事人主動申請才會審核補助。(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社會局也強調,每年預算都有定額,更不可能「跨年」追溯補助。這就跟按月補助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社會救助生活津貼完全相同,不然每位提出低收、中低入戶申請者,難道可以要求追溯至,提出申請當月「前10年」之低收入戶資格嗎?
不僅如此,衛福部在新制上路後有統一寄送宣導單,給全國家中有未滿2歲兒童的家庭,電視媒體也有播放廣告,高雄市政府還召開記者會、發新聞稿、海報等,就連垃圾車、廣播電台、報紙、通訊軟體等都有多元宣導。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人妻及丈夫都是有正常智識的的成年人,本來就該透過媒體資訊或相關單位得到訊息,不能因為個人因素來要求主管機關通融,判定社會局駁回申請無違誤,將人妻的訴訟駁回。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