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羅哈客運去年6月在國道發生車禍造成3死13傷,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查出,肇事司機超時駕駛;阿羅哈不服遭罰9萬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興訟,法院認定開罰無誤,判決駁回。
全案緣於,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客車,於去年6月10日近晚間10時在國道1號南下205公里彰化路段,發生車輛衝出邊坡翻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13人受傷。
經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調查後,發現郭姓肇事司機在端午節前夕超時駕駛,公司管理也有疏失;公司違反勞動法令使駕駛員連續出勤7天,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公路法規定,由公路總局裁處阿羅哈公司新台幣9萬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
阿羅哈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阿羅哈公司主張,事故肇事主因是因司機「精神不濟(於肇事前一天晚間11時許下班後,因處理私事,直到肇事當天凌晨4時許才返家休息)駕車」,可見事故發生與公司管理無涉,公司無法預見等語。
公路總局則反駁,阿羅哈公司於去年6月4日至10日期間多次未依規則給予司機休息時間,每天未給足45分鐘休息,其中一天甚至駕車超過10小時,導致司機疲勞累積未獲緩解,並提出工作時刻表、違規明細等予以證明。
法院調查,阿羅哈公司調派司機駕駛勤務時,應考量個別司機出勤前的工時情形及身心狀況,以維護乘客安全;司機肇事前一天下班後,未能立即返家休息,只是更加疲累而已,不能因此認定此事故發生與公司管理責任無關。本件司機是因疲勞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發生事故造成死傷。
法院指出,依據乘客筆錄記載,司機於新竹站發車後,車速忽快忽慢,沿路有偏移車道壓到反光標鈕,阿羅哈公司就所屬車輛均設有監控系統,當天晚上8時39分駛出新竹站,至9時55分發生事故,長達1個多小時,未見公司對司機駕車偏移等情形,有所做為,明顯未盡注意司機執勤時身心狀況的管理責任。
法院日前認定,阿羅哈公司主張無理由,公路總局開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可上訴。
(封面圖/彰化縣消防局提供/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