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姓男子與男性友人相約飲酒,不滿遭撫摸生殖器,持鈍器打死對方。二審認為簡男手段殘暴,且飲酒過量自陷於心智缺陷,不得減刑,判刑6年4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簡姓男子與蕭姓男子為舊識,簡男經蕭男介紹從事房屋仲介,蕭男也租屋供簡男居住。
106年12月22日晚上10時許,簡男邀蕭男到租屋處喝酒,席間蕭男多次以手指摳簡男手臂,並拉開簡男牛仔褲拉鍊撫摸生殖器,簡男多次表示「我不喜歡」,蕭男仍不停手。
簡男憤而以手、腳、持金屬製桌腳條等方式長時間多次重擊蕭男,導致蕭男頭、胸、四肢多處外傷;蕭男多次逃離,都被簡男拉回來繼續毆打,導致蕭男失去意識倒在簡男床邊,直到隔天下午1時許,簡男起床發現蕭男已無呼吸心跳,委由女友報案。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簡男有期徒刑9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簡男辯稱,行為時酒醉,且辨識力顯著降低,應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
二審指出,台中榮民總醫院認為簡男行為時,因酒精過量導致心智缺陷,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顯著減低,但合議庭審酌簡男案發前即多次酒後情緒欠穩,也曾酒後與蕭男發生肢體衝突,本次心智缺陷屬自行招致,不得減刑。
二審也認為,蕭男對簡男不薄,簡男卻僅因不滿蕭男舉動即動手毆打,甚至在蕭男倒臥在地時,仍與女友在旁發生性行為,實無顯可憫恕之處,但審酌簡男自首、坦承犯行,已與蕭男家屬達成和解,改判刑6年4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簡男的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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