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圖不一定有真相,而且檢舉還不能成為證據。台北市就有一名王姓男子,在尖峰時段,開在高速公路的路肩開放路段,接近終點時大塞車,無法切入車道,被後方車輛,用行車紀錄器檢舉,開罰四千;王姓男子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定,行車記錄器畫面,不能成為裁罰依據,檢舉不算數,撤銷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