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性侵少女518次後滅口 檢一疏失...517次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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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58歲的許姓男子,性侵同居女友的18歲女兒長達5年,且次數竟高達518次,整起案件在少女報案後才曝光,沒想到,許姓男子竟然不滿少女告發,於是將她殺害後,偽裝成輕生。許嫌在一審遭判死刑,不過後來因士林地檢署錯過起訴時間,高院二審認為許嫌前面517次性侵次數沒有證據,因此判無罪,而「第518次性侵」被判4年有期徒刑定讞。另外殺人罪的部分,則是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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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CTWANT》報導,一名58歲的許姓嫌犯經營鵝肉店,與一名育有18歲少女的單親媽媽同居,沒想到,他從民國95年開始,不斷性侵少女長達5年,直到母親輕生過世後,少女找到親生父親訴苦,兩人便一同到警局報案。由於許嫌過去曾因性侵入獄,在得知少女向他提告後,因擔心自己會再次入獄,所以便哭著要求對方撤告。

▼一名58歲的許姓嫌犯性侵18歲少女長達5年的時間。(圖/東森新聞)


然而,許嫌苦苦哀求,卻得不到少女的回應,這讓他相當氣憤,於是在同年11月29日凌晨5點,他偷偷潛入少女的住處,先將她掐死,再企圖偽造成輕生,所幸警方在命案現場發現疑點,查出許嫌就是凶手,便在9天後將他逮捕。

 

▼許嫌不滿少女向他提告,竟然潛入對方家中將她殺害。(圖/東森新聞)

事後,士林地檢署指控許嫌在5年期間,共性侵少女多達518次,隨後便針對性侵與殺人一事向他起訴,一審全面採認,共判2496年,併入殺人罪的死刑;怎料,高院二審卻認為,起訴書所指性侵時期是「95年間至100年9月14日前」,認為性侵次數是檢方推估,證據不足,僅認定有許嫌的體液紙團為證的9月14日那天有性侵少女,故只採認這一次強制性交罪。

案件到了三審,法官認為最後一次性侵為「9月14日當天」,而非起訴書寫的「9月14日前」,認定犯案時間不在起訴書所述範圍內,因此將性侵罪撤銷,要求士林地檢署重新起訴;而殺人罪的部分,則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針對殺人罪改判許嫌無期徒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許嫌幸運逃過一死。

性侵的部分,因士林地檢署錯過錯起訴時間,高檢署又沒上訴,導致517次性侵全數無罪,至於「第518件性侵案」在媒體的報導之下,士林地院連忙重新偵辦,2014年11月21日另行起訴,許嫌開庭時只認殺人不認性侵,最終遭最高法院判刑4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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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

性侵 無罪 判刑 殺害 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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