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
桃園市一名36歲劉姓新手媽媽在上市公司致茂電子工作18年,昨(25)由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人員陪同下到市府抗議,指稱去年底因上班時集乳超過10分鐘,就被調到其他單位,她拒絕調單位後,公司竟以她不適任為由遭資遣。
劉女指控公司,去年12月2日她休完產假回公司上班,公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她每天有兩次哺(集)乳時間、每次30分鐘,可列為工時,她隔天上午11點到哺集乳室集乳時,因為前面還有兩位同事在集乳,所以她就在外等候,等她集乳完畢,已經超過規定的30分鐘,但卻也只是多出10分鐘而已。劉女說,她回到辦公室立刻被主管約談,她想解釋原因,主管卻不想聽,並告知她:「妳的集乳已超時,不能列為工時。」隔天她就接獲人事部告知,要他轉調其他部門或是接受資遣,她不接受轉調,當月14日就被公司強制資遣。
致茂法務部吳姓經理表示,劉姓女子被資遣是因為她連續3年考績墊底,加上她工作態度不佳,常與主管或同事起爭執,當天劉去哺乳室一個多小時,主管找不到人,事後還大聲辱罵主管,公司才以重大違規為由資遣。但考量劉小姐工作這麼多年,公司已優於勞基法規定資遣,連今年年終獎金也一併發放。但劉女卻表示,她在致茂服務18年,從未被懷疑過工作能力,她不明白為什麼只是生了一個孩子,回公司上班就被資遣了。所以她兩次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希望回到工作崗位,但結果都失敗,今年二月轉向市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訴,申訴後就接到公司存證信函,同意她回去上班,但她必須返還資遣費並撤回申訴。劉女說,擔心復職後又遭刁難,申訴不會撤回。而致茂為何同意劉女復職、留職停薪,對此致茂未多作回應。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則表示,目前該案仍由性平會調查中,若證實公司無故資遣,可依《性平法》開罰30萬元。也有律師說,根據《勞基法》與《性平法》規定,女性員工享有每月一天的生理假及一年的育嬰假,員工超過250人以上的公司要設置哺乳室和托兒設施,且公司不能因女員工懷孕、哺乳因素無故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