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阿強(化名)於2018年時,透過友人和12歲少女小玲(化名)結識,並於2月14日時約小玲出去喝酒聚會,沒想到阿強酒後竟色心大起,帶著小玲回到住處廁所發生關係,而過程全被友人聽見。事後阿強被告妨害性自主,並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發生性行為,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徒刑。
據判決書指出,阿強在2018年2月14日時邀約12歲的小玲一起喝酒,並和另外2名友人一同回到住處,豈料阿強竟忍不住內心慾望,將小玲拉進住處廁所發生關係,事後小玲父母得知後,憤而報警處理,整起事件才因次而曝光。
對此,阿強坦承自己確實有和小玲發生關係,但絕對沒有強迫她,而小玲也在檢察官訊問時坦言,當下阿強並沒有違反自己的意願。此外,當天在場的2名友人也指出,當時確實有隔著門聽見小玲的呻吟聲,且在大約20分鐘後,2人便一起從廁所走出來。
▼阿強將小玲拉進廁所發生關係。(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後認為,2人在案發前為朋友關係,而阿強在酒後和小玲共處一室,一時衝動,無法妥善控制自己的慾望,雖然沒有違反小玲的意願,但未滿14歲的女子對於性行為的知識,以及決斷能力都尚不成熟,反觀阿強已是一個成年人,有明辨是非的能力,縱使小玲同意,阿強也不能和她發生關係,且該行為也危害小玲的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
最後法官認為阿強犯後態度良好,不僅坦承犯行不諱,也在案件審理期間拿出誠意,和小玲以新台幣20萬元達成和解。最後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發生性行為,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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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