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高雄地方法院)
台中1名16歲陳姓少年,被詐騙集團吸收擔任「車手」工作,向住在屏東的陳姓老婦人詐騙187萬得手,詐騙集團將現金得手後,只分給少年2000元,但少年落網後被老婦求償157萬元,對此高雄高分院以只要是集團共犯,均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判少年及父母應賠償老婦157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據《蘋果日報》報導,陳姓少年的父母辯稱,自己兒子是受到詐騙集團用毒品控制,因此幫詐騙集團做車手的工作,犯案當時,詐騙集團主謀以「檢察官」的老套作案模式,將陳姓老婦騙至指定地點,取走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要求兒子幫忙到提款機領取187萬,事後只分給兒子2000元,現在卻要償還全部贓款,太不公平。
但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少年參與犯罪且詐騙集團是集團犯案模式,應賠償被害人損失,少年父母未注重生活教養,未善盡法定代理人監督義務,亦應負連帶責任。陳姓少年在本案中雖是幫助犯案,但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規定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因分得多少贓款而有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