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吳美玉去年在南投市租屋並養2隻法國鬥牛犬,不過吳美玉租屋3個月後就提早搬離,卻無情將犬隻關在屋內活活渴死或餓死,全身腐臭長蛆,遭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處拘役50天。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內容,被告吳美玉民國108年6月20日起,向呂姓房東承租南投市美滿天廈大樓4樓,租期到今年6月19日,吳美玉在屋內飼養法國鬥牛犬2隻,但吳美玉108年9月17日提前搬離,卻將2隻狗留在屋內,讓犬隻身處髒亂、滿地排泄物、無乾淨飲水及食物的屋內,最後因無人照顧而死亡。
108年10月中旬某天,由於房屋散出惡臭,大樓管理員通知呂姓房東家屬,房東等人108年11月5日由警方陪同入屋查看,發現屋內滿地排泄物,且2隻法國鬥牛犬已死亡腐臭生蛆。
判決書指出,吳美玉在屋內飼養2隻狗,卻在108年9月17日自行離開租屋處,未給予犬隻充足食物與乾淨飲水,也未留逃生通道,讓犬隻在髒亂空間因缺水與飢餓致死,可見被告故意傷害動物,違反動物保護法。
法官認為,被告吳美玉既為飼主,應盡照護義務,若無能力飼養犬隻,應積極尋求動保團體、動物救援社團、中途之家、各地愛心狗園協助,而不是任意將犬隻關在髒亂與密閉環境導致死亡。
吳美玉違反動物保護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判處拘役50天,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天。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
(封面示意圖 / 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