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傳出與女子陳麗如生下私生女陳子婷,陳子婷提起生父死後認領之訴,一、二審獲勝訴、更一審敗訴,經三審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判陳子婷敗訴,可上訴。
依據歷審判決指出,陳子婷提告主張,生母陳麗如與高姓男子結婚期間生下她,依法推定她是高男之女,但她後來發現,自己與高男無血緣關係(法院已判決確定);母親在民國65年間與吳火獅交往,後來生下她,她的生父應是吳火獅,且吳東進等人在民國95年12月間至100年3月間透過中間人,每三個月支付新台幣30萬元給她做為生活教育費,因此興訟請求認領。
法院一審及二審均判陳子婷勝訴(吳家應認領),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陳子婷無法證明中間人匯款原因,以及證明中間人是經由吳東進等人指示而給錢用於生活教育,陳子婷之母陳麗如也沒有提出事證證明,她曾與吳火獅交往至生下女兒,期間吳火獅有給生活費,且本案相關親字事件已認定陳子婷未受吳火獅撫育,改判陳子婷敗訴(吳家不必認領)。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判陳子婷敗訴(吳家不必認領);更二審認定,中間人與陳麗如為舊識,匯款原因有多種可能,陳子婷無法證明中間人匯款原因,以及證明中間人是經由吳東進等人指示而給錢用於生活教育。
更二審指出,陳子婷提出的照片、錄音譯文等資料,只能證明陳麗如與吳火獅等人認識,無法證明陳麗如曾與吳火獅交往至生下女兒;本件不適用家事事件法規定,要雙方做血緣鑑定。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