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消防員遭控圖利 二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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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的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人殉職,檢方認定6名消防員及2名公務員涉在消防安檢圖利業者予以起訴,一審判8人無罪,檢方就6名消防員部分提上訴,二審今天仍判無罪。
 

 


保齡球館業者劉得斌被控涉違反消防法等案件,尚在一審審理中,不在本件審理宣判範圍。2名公務員部分,因檢方沒提上訴,已獲無罪確定。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在民國104年1月20日凌晨,因為變電箱爆炸起火釀生火災,消防局派出84人前往搶救,但在灌救過程鐵皮鋼架的兩層樓建築突然坍塌,造成進入火場的6名消防員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杰殉職,另有一人受傷。
 

桃園地檢署調查保齡球館在歷年來的安檢與消防措施後,將吳尚城、謝建勝、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鋐等6名各級消防人員,與另外2名公務機關承辦人依貪污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歷經4年多的審理,去年10月底宣判,合議庭認為,當時的消防設備複查是採重點抽測而非逐項檢查,抽檢內容大多也符合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規定,消防人員確實有未能發現所有缺失的情形,且無具體事證足證被告有圖利業者的動機。
 

一審合議庭認定,檢察官僅以消防設備師所出具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載明的大小缺失,就認為消防人員在複查時刻意放水,讓業者過關有缺失等說法不足採信,因此判6人無罪。
 

另外,2名負責違建查報而被起訴的新屋區公所工務課技士鄭紹春、市府工務局拆除課約僱人員張嘉隆,一審合議庭認為2人在判斷認定保齡球館違建類時,均有其合理依據,無足夠證據證明2人有故意虛偽不實的登載行為,同樣獲判無罪。
 

檢方不服判決,就6名消防員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開庭期間,6人做無罪答辯。
 

二審高院今天宣判,駁回上訴,仍判6人無罪,被告不得上訴,檢方可上訴,但受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上訴理由須指摘判決所適用的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以及違背判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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