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在3年前時以「徵模特兒」之名誘騙13歲國中女學生自拍短褲照,還將該名女學生的褲子褪至大腿的位置拍3張照,該名男子在一、二審時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被判7年半有期徒刑,然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指出,該名少女「僅露陰毛而非針對私處」、「女子臉部表情木然,難認定該照會刺激性慾」,因此改為以「強制罪」判1年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在2017年1月15日晚間7點左右,楊姓男子用暱稱「千姿」的Line帳號以及女性大頭貼,將13歲的國中女學生加為好友,並且假借要以「3,000至5,000元」的薪資徵短褲模特兒,還誆稱為了要確認需要「傳送自拍」確認身材,使得少女一步步踏入陷阱當中。
該名少女表示,「千姿」要求她拍攝穿短褲的照片,沒想到傳過去之後,對方開始要求露小腹的照片,於是她傳送了一張將衣服稍微掀起的照片,對方又說看不出來,於是她只好把褲子及內褲都脫至骨盆處再自拍3張,之後又再稍微往下拉自拍了3張。
不料「千姿」開始威脅該名少女,表示若封鎖帳號,這些照片都將外流,於是少女只好表示拍完照「沒有模特兒工作也沒差」,並要求對方將照片刪除,於是接著拍攝了將褲子脫到大腿處,含有下半身及陰毛的照片給「千姿」,但對方仍不滿意,繼續要求少女要拍「全裸自拍」,少女於是告訴學校此事並報案。
檢警前往楊姓男子家中,從查扣的電腦中查獲多張照片,然而楊姓男子在應訊時則否認這些是猥褻照片。偵辦過後,雖然報案的受害少女的露毛照已經刪除,然而在一、二審都認為,陰毛則是性徵的展現,所以裸露此些部位畫面客觀上當已足以使人興奮、刺激性欲,而且該照是少女「自行褪去褲子」,因此依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7年半徒刑。
全案更一審後認為,根據楊姓男子及少女的描述,該張照片僅露出含有陰毛的身體部位,而「沒有刻意露出私密處」,也沒有擺不雅姿勢,也因為脅迫的關係導致少女「表情木然」,因此難認定「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難佐證屬於「猥褻」電子訊號,因此改為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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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鏡週刊/Photo-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