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鄭姓男子刺殺鐵路警察李承翰案,一審判被告無罪,諭知50萬元交保,經檢方抗告,增加限制住居等7項條件,但嘉義地檢署仍以院方裁定缺乏強制機制,2日再度抗告並聲請對鄭送醫監護,台南高分院昨(3)日晚上針對抗告,裁定撤銷原審裁定,發回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檢署提出二度抗告,檢方認為地院所附帶7條件,不符合交保規定,因此台南高分院昨晚以嘉義地院裁定主文記載「停止羈押」應係違法等理由,認原裁定裁量難認妥適,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嘉義地院更裁。嘉義地院今(4)早更裁後,宣告鄭嫌在本裁定生效後的24小時內,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萬元後具保。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具保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