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鐵警逃死關鍵精神鑑定 法官引刑法19條判無罪
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一審卻獲判無罪,法官引用的就是刑法第19條,條文指出,只要嫌犯有精神障礙或是心智上的缺陷,在事發當下沒辦法判斷自己的行為是不是違法,就能依法不罰,同時加上台灣遵守國際兩公約規定,過去就曾經出現過殺人罪終被獲判無罪的判例。對此消息,警政署強調,對於這個判決結果深表不公,而且完全沒辦法接受。
▼警政署無法接受鄭姓嫌犯被判無罪。(圖/東森新聞)
鐵路警察:「趴下,不要動。」
只因為補票糾紛,眾目睽睽之下,將鐵路警察李承翰給活活刺死,這項人神共憤的消息聽在民眾耳裡都想問,為什麼動手的鄭姓兇嫌一審無罪。
▼鄭姓嫌犯因為補票糾紛,將鐵路警察李承翰給活活刺死。(圖/東森新聞)
記者:「你為了一個票務殺了一個員警耶。」
鄭姓嫌犯:「不是一個票務的問題。」
記者:「有什麼問題啊?」
鄭姓嫌犯:「這是一個有計畫的。」
原來是因為法官引用了刑法19條,認為鄭姓兇嫌在犯案之下喪失了辨別能力,因此讓他逃過了死刑,消息一出,不只家屬氣憤,警政署也發表立場,強調完全無法接受,希望檢察官能依法提出上訴,而不止這回,台灣過去也曾出現殺人無罪的案例。
嫌犯媽媽:「我現在是擔心我小孩子以後的日子。」
去年年底,台北市士林也發生媳婦虐死高齡97歲公公的悲劇,最終一審判決出爐,法官認定媳婦在案發時,同樣因為刑法第19條,無法辨識行為違法,判處她無罪。
▼台北市士林也發生媳婦虐死公公的悲劇,最終一審判決媳婦無罪。(圖/東森新聞)
然而精神鑑定怎麼進行,精神鑑定結果又怎麼能百分之百評斷嫌犯當下已經喪失辨別能力?不只是要由醫生來斷定,過去也會詢問周遭親人,甚至鄰居來做為參考依據。
國際兩公約壓力下,讓家屬無法接受這樣的判例已經不是第一次,然而殺死員警無罪,在台灣近期司法上,恐怕還是第一次家屬沒辦法接受,將持續為寶貝親人討公道。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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