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未滿14歲的A少女,去年為了台幣約4000元的遊戲點數,與陳姓男子性交4次,最後一次還免費贈送性愛影片,雖然是合意性交,但陳男還是觸犯「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得判3到10年重刑,但法官考量陳男無前科,且雙方已經和解,因此以「情堪憫恕」為由,輕判2年,宣告緩刑5年,被告不必服刑。
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A少女透過臉書認識陳男,4月份就「援交」4次,前3次都有對價關係,陳男提供信用卡,讓A少女自行購買網路遊戲「極速領域」點數,3次性交易,共刷了133.85美元,折合台幣約4000元。
兩人第4次做愛,A少女並未索討遊戲點數,算是「免費附贈」,而且少女還同意陳男拿手機拍攝兩人做愛畫面;事後,A少女將援交情形告訴同學,父母輾轉得知,怒不可遏,對陳男提出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以購買遊戲點數,換取A少女發生性關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36條,其中,第36條規定,拍攝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影片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陳男面臨最少3年,最高10年的重刑。
法官認為,陳男以遊戲點數作為對價性交易,雖沒有違反少女意願,但對於性事朦朧未臻成熟的A少女,足以紊亂其金錢觀念,妨礙身心發展與人格,本應嚴懲,但考量陳男無前科,犯後坦承罪刑,深具悔意,且賠償金錢,換取和解,少女及其家長均同意原諒陳男,認為對陳男判處最低3年徒刑,仍嫌過重。
因此,法官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陳男得以免蹲苦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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