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男遭女同學奪初夜 大學讀法律怒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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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學生2009年就讀國中時,曾5度和同班女學生發生性關係,當時他還因此遭警察、地方法院調查,接受訓誡和感化教育;直到他大學進入法律系,且修讀民法債編後,才發現自己的身體、名譽、貞操等權利被侵犯,事後男學生便向女學生及其家人提告,求償113萬元,高等法院判女方家長應賠償男方家長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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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該名男學生和女學生在國中時是班對,他表示,2009年6月結業式當天,兩人本來想找地方偷嚐禁果,但最後卻失敗,直到同年8月才首次發生性關係,之後也接連發生性行為;而同年10月1日傍晚,男學生原本要回家,卻被女學生攔下,稱「我家沒有人,拜託你陪我回去」,他當下以兩人已分手為由拒絕,但女方不願放他走,最後只好同意,並再度發生性關係。

 

▼男學生與女學生在國中時,多次發生性行為。(示意圖/pixabay)

 

東窗事發後,男學生面臨一連串的調查和指責,甚至還接受訓誡及感化教育等,導致他的內心產生自我否定,而後續接受長達2年的心理輔導,更讓他的性觀念偏差,因此影響心理狀態與課業。由於男學生一家並不熟悉法律,直到他2017年大學就讀法律系後,才明白自己吃虧,且當時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因此他對女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男學生就讀法律系後,發現自己吃虧。(示意圖/pixabay)

 

然而,女學生表示,侵權行為的時間點為2009年間,早已逾訴訟時效,並強調是男方引誘、騷擾她,當下她有表示拒絕,堅持兩人不是合意性交;但男學生提出對話紀錄為證。因此,高院認定,兩人幾次的性行為都屬合意猥褻、性交,但當時雙方都未滿14歲,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性知識也不足,兩人分別故意不法侵害對方的身體權及貞操權,由於國中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應對兒女行為負監督之責。

 

▼男學生提出對話紀錄,證明兩人是合意性交。(示意圖/pixabay)

 

高院表示,由於男學生遭受女學生不法侵害,導致其父母跟著承受痛苦,判定可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另外,審酌雙方職業、學歷、財力,判女方家長應賠賠男方父母各1萬5千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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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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