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彭姓男大生,在2018年3月底與女同學相約,在女方租屋處寫報告,不久女方表示口渴,他竟利用外出買飲料之際,在飲料中摻入藥物,導致女方頭昏、隨即陷入昏迷,他便趁機猥褻對方,並在一旁DIY後性侵對方得逞。彭男在法庭上辯稱射精後不舉,但遭法官反駁,判7年10個月定讞,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也判彭男應賠償女方12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2018年3月27日,兩人相約在女子家寫報告,期間女子口渴,彭男藉口出門買飲料,竟在飲料中加入第三級毒品FM2及不明的催情藥水,女子喝下飲料,感到頭暈不適,到床上休息後隨即陷入昏迷。彭男見有機可趁,先撫摸女子胸部,之後還脫下其褲子撫摸下體,並在女子旁邊DIY直到射精,最後硬上女子得逞。
▼男子下藥迷昏女子,性侵得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一、二審均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彭男7年10個月,但男子不滿上訴最高法院,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指稱身心狀況不佳,並主張男性於射精後有一段「不應期」(按指男性陰莖無法勃起,不能進入女性陰道之期間)。
▼彭男辯稱男性有不應期,判決顯然與生理反應的經驗法則不合。(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彭男提出的診斷證明書,與認定的犯罪事實毫無關聯;而「不應期」常因個人年齡多寡及體質不同而有長短差異,彭男於案發時正值青壯年紀,通常「不應期」不會太長,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DIY射精後,接續性交等情,難認定與事理有悖,駁回上訴,判處7年10個月定讞。
除了刑事部分,女方及家長認為彭男違反他人意願,侵害貞操權、性自主權,提出民事告訴,求償200萬元,最後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參酌彭男名下資產,判應給付女子120萬元,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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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