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林姓男子指控妻子和另一名男子搞曖昧,並互相傳訊「親愛的」、「北鼻」等親暱外號,認為家庭關係遭到破壞,向2人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不過,台南地院法官審酌認為,林男因舉證不足,駁回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男子指控妻子和另一名男子搞曖昧,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示意圖/Pixabay)
根據判決書內容,林男表示,他和妻子2010年結婚,但卻發現妻子從去(2018)年3月間起,開始和一名男子偷偷有往來,並透過通訊軟體傳訊「親愛的」、「北鼻」等親暱外號互稱,認為2人關係不單純,侵害到他的配偶權,向2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林妻和男子則反駁,2人坦承去年8月25日聯繫時以「親愛的」、「北鼻」等親暱外號互稱。
▼男子發現,妻子和一名男子偷偷有往來,以「親愛的」、「北鼻」等親暱互稱。(示意圖/Pixabay)
不過事實上,林男和妻子則早於去年7月底已離婚,內容中雖有「不知不覺已經過了5個月了耶」內容,但該部分內容是指男子開刀的事情,與下一句「親愛的我們要一起再經過好多好多好多個月喔」等訊息並無關連。
法官審酌,一般情侶交往是由普通朋友進展至愛侶關係,過程並無明確的分界,而且林男並未舉證說明,妻子和男子的「曖昧」情形究竟為何,也無法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2人就以親暱外號互稱事實,法官因此認為,林男侵害配偶權的舉證不足,無法請求損害賠償,全案駁回。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