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與一名14歲少女交往,兩人為了追求刺激竟在公園、巷弄和百貨公司樓梯間內野戰。法官考量兩人是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發生關係,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性交罪,處10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
▼江男曾在住家附近巷內親吻、愛撫少女。(示意圖/pixabay)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明知少女未滿16歲,對於性行為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任憑自己獸慾大起對少女猥褻、性交,對她身心及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行為實屬不當。不過法官考量到雙方當時為情侶關係,是在你情我願下發生親密行為,並未使用暴力或是脅迫等手段,事後江男也坦承犯行,故從輕量刑。
▼法官考量到兩人是情侶關係,從輕量刑。(示意圖/pixabay)
法官表示,曾致電少女母親,被告至今未和女兒有聯繫,她願意原諒被告,不過希望被告別再和女兒連絡。法官最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性交罪,判處10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得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封面示意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