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工廠一名呂姓男副理,看到年僅17歲的新人少女外型亮麗,竟色慾薰心,在少女到職5天時,趁下班後硬將她拉回家中,不顧少女拼命掙扎,將她強壓在床上強吻,少女極力反抗,並趁空檔逃出報案,沒想到呂男事後卻辯稱,是少女對自己有好感,自願跟他回家,甚至對其掙扎反應,解讀成「我以為她是害羞」,桃園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判呂男8月徒刑。
▼呂男看上17歲新人少女。(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呂男於2016年11月間,看到剛進公司工作的少女,對其美貌為之傾心,5天後,色心大起的他,竟趁凌晨作業時間,當眾將少女從生產線上帶走,並搭肩強拽她回到自己的租屋處,一進房就問她要不要喝酒,少女害怕地拒絕,沒想到呂男竟獸性大發,動手扯掉少女的口罩,並將她強壓在床上強吻得逞,少女嚇得驚聲尖叫,不斷拳打腳踢反抗,最後趁隙奪門而出,並到警局求救報案。
▼呂男強拽少女回租屋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不料,呂男到案後竟辯稱,是少女同意與他返家,因此認為少女對自己也有好感,誤以為可以親吻對方,但少女反抗說「不要」時,他就馬上停手,強調絕無強制猥褻的犯意,且也沒有摸到其他部位,所以應該以性騷擾論罪,但桃園地方法院並不採信呂男說詞,依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8月,呂男不服提上訴,不過,高等法院指出,呂男未經同意,就強制親吻他人嘴唇,已達侵害性自主權的程度,不僅止於性騷擾,應屬強制猥褻行為。
▼少女驚恐反抗,最後趁隙奪門而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另外,高院還認為,呂男仗著自己的權勢地位,在眾目睽睽下,強行將少女帶回租屋處,並將其強壓在床上做出猥褻行為,行徑囂張,惡性不輕,也導致少女身心受創,但他犯後卻無悔意,還將少女掙扎、閃躲的反應,曲解成情侶情趣的「害羞」,讓少女再度受到傷害,難認有何悔意,加上呂男曾涉毒品案件,5年內再犯本案,屬於累犯,應加重其刑,認定原審量刑8月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無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濫用權限情形,因此駁回呂男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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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