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翁仁賢除夕燒死父母親友,造成6死4傷,一審、二審、更一審都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自為判決,仍判處翁仁賢死刑,全案定讞。
翁仁賢因對父母、兄長積怨多年,於民國105年2月7日除夕夜,在桃園市龍潭區自家,趁父母及親友共16人圍爐時,持汽油衝進屋內縱火,造成父、母、姪子、姪女、姪媳及看護共6人死亡,另4人灼傷。
翁仁賢一、二審都被判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翁仁賢殺害6人,手段兇殘,行徑冷血,泯滅天良,惡性重大至極,所犯實屬「最嚴重之罪行」,求其生而不可得,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仍判處翁仁賢死刑,全案定讞。
最近一起死刑定讞案件是男子黃麟凱殺人案,黃男102年服役時,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女方家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黃員一審、二審、更一審均被判死,最高法院106年7月3日駁回上訴,判處死刑定讞。翁仁賢案是106年7月以來,第一件死刑定讞案件。